一、 為補助本縣相關隊職員代表本縣至外縣市參加「全國運動 會」、「全民運動會」、「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」、「全國原住民族 運動會」、「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」及「全國小學田徑錦標 賽」全國性運動賽會,特訂定本補助標準。
二、 本案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。
三、 經費補助項目如下: (一) 代表隊服裝費:每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(供隊職員開 閉幕進場及領獎用) (二) 比賽服裝費:每人新臺幣一千元。 (三)交通費:統一搭乘本府安排之遊覽車前往,或以每人搭 乘自強號火車往返票價補助。 (四)雜費:每人每天新臺幣四百元,補助日數為各種類全部 比賽日數加一天。 (五)住宿費:每人每天新臺幣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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