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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hsps - 訓導組 | 2024-03-29 | 點閱數: 20

一、 為補助本縣相關隊職員代表本縣至外縣市參加「全國運動 會」、「全民運動會」、「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」、「全國原住民族 運動會」、「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」及「全國小學田徑錦標 賽」全國性運動賽會,特訂定本補助標準。

二、 本案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。

三、 經費補助項目如下: (一) 代表隊服裝費:每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(供隊職員開 閉幕進場及領獎用) (二) 比賽服裝費:每人新臺幣一千元。 (三)交通費:統一搭乘本府安排之遊覽車前往,或以每人搭 乘自強號火車往返票價補助。 (四)雜費:每人每天新臺幣四百元,補助日數為各種類全部 比賽日數加一天。 (五)住宿費:每人每天新臺幣八百元,補助日數與各種類全 部比賽日數同。

四、 賽會地點如未超過 60 公里,則不補助住宿費,雜費為每人每 日新臺幣四百元,交通費可以每日客運來回計價及補助服裝 費。 五、 資格賽比照會內賽,但各賽會代表隊服裝費及比賽服裝費僅補 助一次。

六、 如承辦縣市另有補助款,本府仍依本補助標準補助,不予扣 除。

七、 「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」、「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」及「全 國小學田徑錦標賽」等賽會如採團進團出,則不適用本補助標 準。

八、 如有虛報、浮報或重複申請,經查屬實者,除依有關規定處理 外,並應繳回補助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