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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hsps - 訓導組 | 2024-02-27 | 點閱數: 53
一、 依據國教署113年2月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0010416號函辦理。
二、 經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(以下簡稱聘任辦法)第2條規定:「本辦法所稱兼任、代課及代理教師,定義如下:一、兼任教師:指以部分時間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以下簡稱學校)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。二、代課教師: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。三、代理教師: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。」及第17條規定:「兼任、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(室)行政職務。但情況特殊,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,代理教師得擔任之。」。
三、 綜上,兼任、代課教師係屬「部分時間」擔任學校特定、特殊類科或編制內專任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課務者,依聘任辦法之規定,兼任及代課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各處(室)行政職務;另審酌兼任及代課教師係屬「部分時間」擔任學校課務者,爰亦不應再指派其協助行政工作(如:資訊、午餐、閱讀等相關業務),請貴校依前開說明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