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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教務組 - 教務組 | 2023-10-06 | 點閱數: 71
主旨: 有關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申請113年度國際交流活動計畫經費補助案,請貴校踴躍提出申請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本府112年8月11日府教發字第1120191322號函頒訂之「嘉義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國際交流經費補助作業要點」辦理。
二、 旨案申請重點說明如下:
(一) 申請時間:每年分二次於下列期間受理申請;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:
1、 十月五日至十一月十五日:受理次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間辦理之國際交流活動。
2、 三月二十日至四月三十日:受理當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辦理之國際交流活動。
(二) 學校函文縣府時間:
1、 申請國內參訪接待項目:學校應於活動日三十日前檢附相關資料,函報本府審核。
2、 申請國內互訪交流或國外活動:學校應於活動日六十日前檢附相關資料,函報本府審核。
(三) 檢附資料:
1、 活動計畫書1式2份:包含活動名稱、活動目的、活動日期、活動地點、參與對象、活動內容、活動經費、預期效益、工作人員職掌及後續交流深化作為等。
2、 申請國際交流經費補助檢核暨審查表1份:請申請學校務必逐一檢視各項目,並進行勾選與逐級核章。
(四) 審查程序:由本府教育處業務單位就計畫內容及經費申請之合理性等予以審核,必要時送請專家學者審查。
(五) 經費及成果結報:
1、 接受補助學校,應將補助款確實用於指定之補助項目,並於活動結束或返國之次日起三十日內,檢送經費收支結算表與成果報告。如有賸餘款,請開立支票一併繳至教育處教學發展科彙辦。
2、 接受補助之隨隊教師,回國後應自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出國報告紙本暨全文PDF 電子檔、出國報告提要、出國報告審核表等1式3份送本府備查。
(六) 補充說明:本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,並依申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,不得移作他用;計畫項目內容及經費有變更或增加之必要時,應重新陳報本府核定。
三、 檢附活動計畫書格式、申請國際交流經費補助檢核暨審查表、出國報告提要、出國報告審核表等各1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