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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hsps - 訓導組 | 2024-01-02 | 點閱數: 46
一、 依據本府112年11月7日府農輔字第1120257392號函辦理。
二、 旨述採認流程與分工原則,適用對象為培訓辦法之主管機關,重點說明如下:
(一) 採認規定:依培訓辦法第6條與第12條規定,相關培訓與在職訓練由相關主管機關辦理外,亦可經申請採認後,納入課程時數之採計。
(二) 分工原則:
1、 相關培訓:
(1) 農業部各單位(機關)辦理之課程,將依業管本權責確認時數;若屬農業部各單位(機關)補助辦理者,則由補助單位(機關)辦理採認審查。
(2) 屬地方政府辦理或補助之課程,申請採認之流程應經地方政府辦理初審,續送農業部辦理採認審查。
(3) 其他課程:由農業部辦理採認審查。
2、 在職訓練:
(1) 主管機關辦理之課程,由農業部各單位(機關)或地方政府本權責確認時數;若屬主管機關補助辦理者,則由補助單位(機關)辦理採認審查。
(2) 前述經地方政府採認之課程,應依培訓辦法第12條規定副知農業部。
(3) 其他課程:依課程性質是否屬於全國性課程,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採認審查;前述所稱全國性課程之認定,則依旨述採認流程與分工原則辦理。
3、 其他事宜:有關申請採認,應依培訓辦法第6條與第12條規定由辦訓單位檢送培訓/在職訓練規劃書。
三、 本案採事先申請採認制,應於開課(訓)前向本府農業處申請採認,並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;另培訓辦法發布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間辦理之相關課程,得追溯申請。
四、 相關資訊將於112年10月23日起登載於農業部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認可申請系統(https://faep.coa.gov.tw/index.php);前述培訓/在職訓練規劃書將一併於該系統開放登打功能(系統首頁>課程採認申請>點選認可申請功能),相關辦訓單位應以系統輸出之表件進行申請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