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| 依據本府112年11月7日府農輔字第1120257392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 旨述採認流程與分工原則,適用對象為培訓辦法之主管機關,重點說明如下: |
(一) | 採認規定:依培訓辦法第6條與第12條規定,相關培訓與在職訓練由相關主管機關辦理外,亦可經申請採認後,納入課程時數之採計。 |
(二) | 分工原則: |
1、 | 相關培訓: |
(1) | 農業部各單位(機關)辦理之課程,將依業管本權責確認時數;若屬農業部各單位(機關)補助辦理者,則由補助單位(機關)辦理採認審查。 |
(2) | 屬地方政府辦理或補助之課程,申請採認之流程應經地方政府辦理初審,續送農業部辦理採認審查。 |
(3) | 其他課程:由農業部辦理採認審查。 |
2、 | 在職訓練: |
(1) | 主管機關辦理之課程,由農業部各單位(機關)或地方政府本權責確認時數;若屬主管機關補助辦理者,則由補助單位(機關)辦理採認審查。 |
(2) | 前述經地方政府採認之課程,應依培訓辦法第12條規定副知農業部。 |
(3) | 其他課程:依課程性質是否屬於全國性課程,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採認審查;前述所稱全國性課程之認定,則依旨述採認流程與分工原則辦理。 |
3、 | 其他事宜:有關申請採認,應依培訓辦法第6條與第12條規定由辦訓單位檢送培訓/在職訓練規劃書。 |
三、 | 本案採事先申請採認制,應於開課(訓)前向本府農業處申請採認,並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;另培訓辦法發布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間辦理之相關課程,得追溯申請。 |
四、 | 相關資訊將於112年10月23日起登載於農業部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認可申請系統(https://faep.coa.gov.tw/index.php);前述培訓/在職訓練規劃書將一併於該系統開放登打功能(系統首頁>課程採認申請>點選認可申請功能),相關辦訓單位應以系統輸出之表件進行申請為限。 |